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