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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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