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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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