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