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