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