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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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