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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