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第三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