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第三十四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