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四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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