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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