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