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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