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