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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