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