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