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