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六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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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