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六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