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