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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