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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