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第二十四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