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三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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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