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第二十三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