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