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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