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