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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