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