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