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