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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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