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