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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