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