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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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