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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