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