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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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