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