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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