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