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审核确认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