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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