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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