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