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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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