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