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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