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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