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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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