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一)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