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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