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