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