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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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