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