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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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