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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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