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