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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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