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 (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 (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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