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 (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 (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 (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 (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