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对有关交通运输法规或者交通运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或者建议修改、废止有关法规的重要参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