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四条

规章的废止由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 规章的废止可以由部内有关部门、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或者由部管国家局向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由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的,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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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