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四)主要内容已不适用的; (五)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六)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七)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四)主要内容已不适用的; (五)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六)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七)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