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四)主要内容已不适用的; (五)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六)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七)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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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