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 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必要时由部管国家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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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