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命令相违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应当衔接、协调。 (三)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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